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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市级政银合作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8/1 16:28:49来源:风险控制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银合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财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存入合作银行,用以撬动信贷投放,到期收回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合作项下贷款主要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条  市级基金由市、区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规模暂定为3亿元,其中:市本级1.5亿元,东宝区、高新区·掇刀区各0.6亿元、漳河新区0.3亿元。

    建立基金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市、区财政局根据合作银行上年度贷款发放规模及政银合作协议签约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机构职能与运作

    第五条  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六条  美高梅mgm4688(以下简称中荆控股) 负责运作管理市级基金,代行出资人职责,对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中荆控股应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投放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员、风险防范、贷款投放退出、管理费用等,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监督和指导中荆控股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

    第九条  中荆控股的基金利息收入全额上缴市、区财政局,政银合作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政银合作业务开展、管理费用实际支出等情况核实后拨付,市、区按出资比例分担(市本级50%,东宝区、高新区·掇刀区各20%、漳河新区10%)。

    第十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提前收回基金:
      (一)财政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政银合作业务的;

    (二)基金项下贷款投放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三)基金项下贷款未按中荆控股有关实施办法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政银合作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监管,基金的筹集、拨付和风险补偿,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基金管理费用进行审核和拨付;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展政银合作业务的受理、评估和认定;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对合作银行的贷款业务进行目标考核;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创新创业局等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提供贷款支持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会同中荆控股核查企业资格;中荆控股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运作基金和对损失补偿进行初审;合作银行依照合作协议和审贷规程对合作项下企业审批放贷。

    第十二条  在市内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政银合作申请,市政府金融办经过评估、认定后,合作银行与中荆控股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年一定。

    第十三条  中荆控股依据合作协议向市、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基金,市、区财政局依据政府批准文件和合作协议,按出资比例将基金拨付到中荆控股在合作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  合作协议应对以下事项做出约定:

    (一)放大比例。合作银行按照基金规模的5~10倍对纳入支持范围的企业发放贷款。

    (二)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利率的,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

    (三)抵押或担保比例。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抵押或担保比例不超过40%。

    (四)风险共担。企业贷款发生代偿损失时,合作银行和中荆控股各按50%比例承担损失。

    (五)其他条件。单个企业可申请1年期以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贷款。合作银行不得以承兑汇票、提前收贷或压贷等手段,增加企业贷款成本,不得向企业收取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基金支持的贷款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中心城区,依法设立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生产经营正常,且持续一年以上;

    (四)会计核算规范,具备正常、充足、稳定的现金流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六)按照省、市财政企业网络快报系统管理要求,及时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六条  基金支持的贷款企业名单由区经信、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等经济主管部门采取推荐函的形式分别向市级相应经济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创新创业局等经济主管部门会同中荆控股提出。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会同中荆控股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融资意愿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初步确定1年期拟贷款企业名单及信贷规模。

    第十八条  中荆控股与合作银行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创新创业局等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和中荆控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贷款企业,可在1年内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工作。通过合作银行审核后,拟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相关合同。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后,及时发放贷款。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补偿

    第二十条  当合作银行合作项下的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中荆控股应暂停与合作银行的业务合作,待贷款不良率降到风险控制线以内再开展合作。

    基金合作项下贷款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会同中荆控股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贷款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每月5日前向中荆控股报送合作项下企业贷款月报表,并及时反映损失和债权追索情况;中荆控股每月10日前将企业贷款月报表及贷款损失补偿和债权追索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每年年末合作银行应对合作项下贷款企业进行考核,全面分析评估当年基金的使用情况,于次年2月15日前上报中荆控股,中荆控股汇总后于2月底上报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二条  中荆控股履行贷款损失补偿日常管理职能,建立补偿资金监管台账,记录、核算和反映补偿资金的收付使用及归还情况。合作银行需建立对应监管台账备查。

    第二十三条  市、区财政局设立政银合作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合作银行在本办法合作项下贷款所产生的本金及基准利息损失(不包括利息上浮部分和因贷款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 ,扣除企业预交的贷款保证金和抵押金后,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应由中荆控股承担的风险比例予以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中荆控股对以下情形造成的贷款损失由本公司承担,不得从风险补偿金中补偿: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造成的贷款损失:

    (二)未经过上述经济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公司擅自同意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
      (三)对贷款企业条件把关不严格、风险控制审核不到位、集体决策程序不科学等造成的贷款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以市级分行为单位向中荆控股提出贷款损失补偿申请。中荆控股会同区财政局对合作银行申报的企业贷款损失补偿金额进行初审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按照协议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从各自风险补偿金专户将补偿资金划拨到中荆控股基金专户,由中荆控股划拨到相应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不得擅自从中荆控股基金专户中划转补偿资金。

    第二十六条  符合补偿条件的合作银行提出补偿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偿申请报告,包括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不良贷款形成情况,贷款损失情况,拟申请补偿金额和追偿措施等;

    (二)企业贷款损失情况明细表、贷款企业备案表;

    (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贷中检查、贷后追查各环节各程序相关记载文件(复印件);

    (四)中荆控股和合作银行共同出具的贷款损失认定书和启动债务追偿机制的证明材料;

    (五)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在向中荆控股提出贷款损失补偿申请后,应及时启动债务追偿机制,中荆控股应协助追偿。追回的贷款清偿款,在支付相关追偿费用后,由合作银行按中荆控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比例予以返还。

    中荆控股收到合作银行返还的贷款损失追偿资金后,应及时按比例返还市、区财政局政银合作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五章  基金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制定政银合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每年对中荆控股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基金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九条  中荆控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未按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中荆控股提请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纳入全市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名单,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良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贷款放大倍数多且补偿发生少的合作银行,市政府将通过增加政银合作基金规模等形式给予奖励;对贷款放大达不到约定倍数、不履行合作协议或者补偿发生较多的合作银行,相应减少政银合作基金规模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级政银合作业务所产生的应由政府承担的风险补偿损失部分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银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荆政办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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